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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宁静分类分级治理措施

宣布人:日期:2022年05月13日 11:52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实验室宁静治理事情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防范和控制等事情开展,进一步降低实验室宁静风险,凭据《教育部关于增强高校实验室宁静事情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要求和《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宁静治理措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康健损害的泉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历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实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历程

第三条 实验室凭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进行分类治理,凭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宁静风险水平进行分级治理,针对性地接纳宁静防范和控制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已在学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资产与实验室治理处等职能部门实验用房存案的实验室或实验配套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元进行分类治理和宁静风险级别认定。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治理平台是落实实验室宁静分类分级治理事情的信息化治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与实验室须明确专人卖力平台业务治理和数据维护等事情。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卖力指导开展实验室宁静分类分级相关事情;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具体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事情,对种种各级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治理。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卖力本单元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品级认定事情,审核和确认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卖力本单元实验室宁静分类分级日常治理,针对差异类别和风险品级的实验室接纳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制定相应治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增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控。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或卖力人卖力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清查以及危险源类别和风险品级的评价与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审核确认;卖力实验室宁静资质的报批或审验申报,宁静分类分级日常治理等事情的开展。

第八条 实验室宁静分类分级实行动态治理,当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或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宁静风险品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学校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实时更新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治理平台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治理

第九条 凭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类别,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和开展的实验项目等因素,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等五类实验室。

第十条 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反映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迫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化学反映历程释放的有害物质或发生的高温高压。治理重点为对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及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危险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宁静治理和实验项目的宁静审核。

第十一条 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熏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宁静的生物因子。治理重点为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宁静品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事情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元购置,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宁静知识教育培训和穿着好相关宁静防护用品等。

第十二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治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宁静治理。

第十三条 机电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机械、电气、电子、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治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宁静治理,特种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挂号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宁静风险和消防宁静风险。治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宁静。

第四章 实验室宁静风险分级治理

第十五条 凭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的危险源、仪器设备、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历程的风险水平,将实验室宁静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相应的宁静风险水平为高危险、危险、较危险、低危险,依次降低。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宁静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宁静风险品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宁静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实时放回原品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七条 一级宁静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宁静风险实验室。

1. 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

2.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 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4. 人间熏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5. 放射性物品。

第十八条 二级宁静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级宁静风险实验室。

1.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 易制爆化学品;

3. 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

4.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5. 人间熏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6.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

7. 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8. 农药;

9. 实验动物;

10. 特种设备;

11. 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12. 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13. 带外置电池的不中断电源(UPS)。

第十九条 三级宁静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宁静风险实验室。

1. 普通化学试剂;

2. 普通生物制剂;

3. 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4. 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

5. 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

6. 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停电设备;

7. 高压灭菌锅、小型反映釜等简朴压力容器;

8. 大型仪器设备;

9. 激光设备。

第二十条 四级宁静风险实验室:不属于一、二、三级宁静风险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宁静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宁静风险分级治理要求:

1. 实验室张贴宁静警示标志,宁静信息门牌上标明宁静风险级别;

2. 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接纳相应的宁静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学院宁静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宁静风险品级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学校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

3.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宁静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宁静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学校宁静准入考试结果及格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发表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4. 实验室必须有宁静值日表、宁静检查纪录,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宁静治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卖力治理;

5. 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严格凭据国家相关执法规则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治理,指定专人卖力。治理人员须增强宁静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挂号、存储园地等相关信息的掩护,严防丢失;

6. 学校定期投入宁静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宁静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凭据实验室分类,结合差异类别实验室宁静治理重点,依据相关规则和制度治理要求确定检查规模和重点,凭据实验室宁静风险品级确定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宁静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1. 一级宁静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宁静自查每天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周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两周至少1次,做好宁静检查纪录;

2. 二级宁静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宁静自查每周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两周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月至少1次,做好宁静检查纪录;

3. 三级宁静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宁静自查每月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两月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至少1次,做好宁静检查纪录;

4. 四级宁静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室宁静自查每两月至少1次,学院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至少1次,做好宁静检查纪录;

5. 实验室停止使用实行实验室申请、学院审批制度,经学院批准停止使用的实验室,实验室主任或卖力人检查确认实验室宁静后,关闭实验室水、电、气、窗,锁门并贴上学院封条,做好纪录并陈诉学院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实验室停用期间的宁静治理由学院卖力。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或卖力人和宁静治理人卖力实施实验室宁静检查与宁静治理。学院主管宁静的院领导和宁静员卖力实施学院宁静检查与宁静治理。学校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组织专家组或督查事情组实施学校宁静巡查与监视治理, 检查与督查结果及处置惩罚情况由学校定期全校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宁静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宁静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纪录。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宁静隐患建设宁静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脱期限和整改卖力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单元实验室宁静事情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执法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学校实验室宁静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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